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市监处罚〔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10-12 11:14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武汉市江夏区零萌茶饮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115MA4DRKAF4D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工程科技学院东区二楼三食堂                             

负责人:肖立静   

身份证号码: 42***************34                                                      

2022512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江夏区零萌茶饮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奶茶店的操作台内摆放有2袋标注产品名称为“航帆食品牌黑糖味粉圆淀粉制品”,净含量:900克;食品许可证编号:SC10344129805162;生产商:航帆食品(肇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为20210904日,保质期为6个月,其中有一袋未开封,另一袋已开封,剩余称重是0.7309千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期食品原料予以查扣。

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517日对你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店购进“航帆食品牌黑糖味粉圆淀粉制品”是用于在制作珍珠奶茶中添加。该批次产品是于2021910日在零萌茶加盟商购进,共购进了该批次的产品共2袋,共计11元。至案发时剩下2袋,其中有1袋未开封;另一袋已开封的经现场称重余下0.7309千克。上述超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1元,由于你店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制作成食品的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2]16107号)一份;证明对超期食品原料实施的强制措施行为;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及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资格;

4.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被委托人相关的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

5.武汉市江夏区零萌茶饮品店被委托人冯志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对案涉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6.武汉市江夏区零萌茶饮品店提供的食品原料采购单据及供货方零萌茶加盟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采购义务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改正措施;

本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夏市监罚告〔202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及涉案货值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案发后主动改正,截止案件调查以来,未收到食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导致的投诉或报告。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 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不含下限值)确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案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0904日“航帆食品牌黑糖味粉圆淀粉制品”2袋(1袋未开封,1袋已开封,已开封的称重0.7309千克);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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