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市监处罚〔2022〕102号)

发布日期:2022-08-04 10:19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倪良军

住  所: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团结自然村66号

身份证号码:34***************71

2022年6月2日,我局接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第(77)号违法行为线索转办通知书,武汉市汪玉霞食品工业公司反映在我区藏龙岛开发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内小卖部销售的汪玉霞绿豆糕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2日售卖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绿豆糕、芝麻糕是在洪山光霞果批大市场购进的“祺乐美”绿豆糕、芝麻糕,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于武汉江汉区铜人像的温州广告店购买的印有“玉”牌汪玉霞(汪玉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签,购进商标数量1500个,金额为150元,自行更换商标后以汪玉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进行售卖,我局已将上述假冒商标违法线索移送属地管理部门。当事人购买时均是现金交易未索票,也未建立经营购销台账,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2日的送货单。

另查,我局2022年6月15日对4盒侵权假冒武汉市汪玉霞食品工业公司绿豆糕礼盒(20220529)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6月18日,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HLT(2022)00359),检验结论显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日,武汉淇乐美食品有限公司对“祺乐美”标签进行鉴定一份,并出具鉴定结论:是公司“祺乐美”标签。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对“祺乐美”标签实施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还查,当事人采取先供货后收款的方式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货款还未结算。根据当事人现场提供的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2日的送货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分为绿豆糕、芝麻糕,并按单盒、礼品盒两种形式进行包装,其中单盒1079盒、礼品盒231盒。由于当事人是按照每个品种的规格大小、包装类型以及购买数量等情况进行销售,致使上述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价格单盒7.2元至9.5元不等。经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清算核实,共计销售金额为1369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36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第(77)号违法行为线索转办通知书一份,证明案源线索来源;

2.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拍摄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3.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夏市监强制[2022]16206号)一份,证明对侵权食品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4.2022年6月6日,武汉市汪玉霞食品工业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关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22年6月15日,武汉淇美食品有限公司对“祺乐美”标签进行鉴定一份,并出具鉴定结论:是公司“祺乐美”标签。

6.2022年6月18日,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HLT(2022)00359),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是合格产品;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对案涉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25张(69份),证明当事人食品销售金额13698.5元的相关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10.案件移送函(夏市监案移【2022】23号)1份,证明本局将该违法商标来源线索移送属地管理部门调查。

本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夏市监罚告〔2022〕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以来积极配合本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诚恳,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假冒“玉”牌绿豆糕,每盒350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号15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9号2盒,共计17盒;假冒“玉”牌芝麻糕,每盒300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号3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号1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4号1盒,共计5盒;假冒“玉”牌绿豆糕礼盒,每盒750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号2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9号2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号8盒,共计12盒;

2、罚款1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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