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市监处罚〔2025〕361号)
发布日期:2025-12-18 16:28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武汉祥聚兴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E3PRTXX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文化大道36号鹏湖湾二期4-1栋1层-5
法定代表人:张慧
2025年10月11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咖世家纯萃美式浓咖”已超出保质期,要求监管部门查处。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10瓶“咖世家纯萃美式浓咖”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出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为查清事实,2025年10月14日报经区局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已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以3.8625元/瓶的价格购进20瓶涉案产品,以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计价方式:按瓶销售。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10个月,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10月2日,以8元/瓶价格售出2瓶,10月6日、10月7日、10月11日,分别以8元/瓶价格售出1瓶,10月2日至10月11日,共销售5瓶。截止本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现场货架仍有10瓶该批次产品未销售,本局依法对该产品实施扣押。综上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经进一步调查,该产品委托方为太古可口可乐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03813。当事人系统中已建立相关进货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
2. 《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询问笔录》1份,销售汇总报表1份,涉案产品进货厂家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情况;
5. 《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夏市监罚告〔2025〕3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调查起到了积极作用,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对此次违法行为认识深刻,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收处罚,达到了处罚及教育目的。以上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咖世家纯萃美式浓咖”10瓶;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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