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5-15 09:05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住更行罚决字[2024]第1号),并依法予以公示。
因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5)鄂0115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对案涉行政处罚内容予以判决变更。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的行政处罚内容,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原《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住更行罚决字[2024]第1号)对应处罚内容不再执行。
为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真实、准确、规范,现对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作如下变更:
1. 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办理交接手续;
2. 向本催告书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人民币75000元,以及逾期未改正的罚款人民币 750000 元。
本说明仅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更正补充,不作独立行政处罚文书使用。
特此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5月15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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