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9 15:43   文章来源:江夏区医疗保障局
序号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部门
1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后救助资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3〕1号)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类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其中,对一般疾病患者救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对重特大疾病救助。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含门诊慢特病救助金额) 。

江夏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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