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登记】转移登记(离婚分割房屋登记)
发布日期:2016-05-25 15:54 文章来源:区房管局一、办理事项
离婚分割房屋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三)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相互对应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属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物;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符合有关房屋基本单元的规定,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或者其他方式依法限制处分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的;
7、房屋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8、土地单独设定抵押未予解除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房屋等申请抵押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离婚证明(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6、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7、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书
8、确认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书
9、离婚双方身份证明
10、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申请处分的,委托职业律师且有律师事务所证明函件的不需公证)
11、受托人身份证明
12、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凭盖有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协议备案专用章”的离婚协议或公证机构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属的条款取得房屋权利的;
五、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2.5元/㎡、非住宅5.5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
3、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4、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二)收费依据:
鄂价房服[2008]109号;
武价房[2008]87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武价房字[2002]74号;
鄂价房服(2002)77号 ;
鄂价规[2011]27号;
武价房[2011]45 鄂价房服[2007]77号;
武价房[2007]43号;
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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