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四年第八期)
发布日期:2024-02-23 08:43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市江夏区茶港餐厅经营的小碗、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茶港餐厅使用的小碗、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茶港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10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武汉市江夏区仓桥家料理店经营的小碗、骨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仓桥家料理店使用的小碗、骨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仓桥家料理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9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武汉市江夏区中广鲁大侠铁锅肥肠店经营的碗、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中广鲁大侠铁锅肥肠店使用的碗、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中广鲁大侠铁锅肥肠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11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武汉市恒江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餐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恒江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恒江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12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武汉市江夏区霜炙烤肉店经营的菜盘、方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霜炙烤肉店使用的菜盘、方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霜炙烤肉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7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六、武汉市江夏区许府牛餐饮店经营的盘子、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许府牛餐饮店使用的盘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许府牛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6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七、武汉市江夏区醉顺味餐饮店经营的白碗、白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醉顺味餐饮店使用的白碗、白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醉顺味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4〕8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八、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八分山生态幼儿园的自行消毒餐具不锈钢碗(自行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不锈钢圆碗(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ACWH01-2310W2T10610,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 ,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八分山生态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充分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九、武汉市江夏区进生明水产品店销售的鳝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进生明水产品店经营的鳝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供货商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不属于本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正在排查中。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对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及时整改,严格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食品购进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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