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五年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5-08-04 17:09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市江夏区名汉集贸市场中心+李卫国销售的生姜、螺丝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名汉集贸市场中心+李卫国经营的生姜(批次20250409)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生姜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螺丝椒的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因生姜供货商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昌邑市,螺丝椒供货商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不属于本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到上级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植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二、武汉市江夏区名汉集贸市场中心+夏六香销售的小米辣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名汉集贸市场中心+夏六香经营的小米辣椒(批次20250409)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供货商经营地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不属于本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到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植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三、武汉市江夏区霄云生鲜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霄云生鲜超市经销的精品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49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四、武汉市江夏区田志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四季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离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田志娟蔬菜经营部经销的四季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51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五、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土地堂市场+丰胜斌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丰胜斌(个体工商户)经销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50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六、武汉市江夏区宋杰食品店销售的铁棍山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宋杰食品店经销的铁棍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60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七、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好又多量贩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和山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好又多量贩超市经销的螺丝椒和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62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八、武汉市江夏区张志立鲜蔬行销售的淮山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张志立鲜蔬行经销的淮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5〕61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