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五年第三十期)

发布日期:2026-01-15 14:58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的青豆角、白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的青豆角、白豆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初步排查是原材料质量问题,因当事人为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供货方为孝南区森隆农产品商行,经营地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首衡城华中国际食品产业新城M24-0106/0108,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选择有品质保障的进货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出示了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经销商经营资、产品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山东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附相关抽检报告及证据材料(移送文号:夏市监案移[202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属于通过销售商购买,经检验不合格,其原因现初步判断生产厂家在生产时使用剂量过大,而引起噻虫胺残留量的经检测不合格。

三、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的自行消毒餐具(碗、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11月04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使用的碗和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于2025年,12月02日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A2250581052161004C、A2250581052161005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夏市监当罚〔2025〕571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使用清洁剂后清洗次数不够,导致清洁剂残留。整改情况: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组织后厨人员集中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卫生管理能力,已更换餐具洗涤剂,并加强餐具清洁管理,增加清洗次数。

四、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的自行消毒复用餐具(盘子、方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的餐具(盘子、方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夏市监当罚〔2025〕21110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工作人员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当事人整改措施:购买专用消毒柜,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的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对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初步排查是原材料质量问题,因当事人为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供货方为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星鹏程蔬菜商行,经营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蔬菜南二区21、22号,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选择有品质保障的供货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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