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二O二五年第三十期)

发布日期:2026-01-15 14:59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的青豆角、白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的青豆角、白豆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经营的青豆角、白豆角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孝南区森隆农产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20公斤,购进金额160元。至案发为止,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是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等。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四)立案查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江夏区兴华超市在采购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二、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由昌邑市都昌街道美誉蔬菜购销中心采购提供,该店现场出示了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经销商经营资、产品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我局责令其立即下架、封存不合格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嘉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生姜由昌邑市都昌街道美誉蔬菜购销中心采购提供,经检验不合格,其原因现初步判断生产厂家在生产时使用剂量过大,而引起噻虫胺残留量的经检测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收到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桥所工作人员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5100),立即停止了销售行为,并对该批次货物在门店内当场进行了销毁,下架该产品,将库存的“生姜”进行了清理统计,全部进行了封存。  

(四)立案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山东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附相关抽检报告及证据材料(移送文号:夏市监案移[2026]4号)。

三、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的自行消毒餐具(碗、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5年11月04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使用的碗和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于2025年,12月02日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A2250581052161004C、A2250581052161005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0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所使用的碗和盘子由该商户用餐具洗涤剂清洗后,并使用消毒柜进行每日消毒,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的消毒设施在正常使用。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使用的餐具属于自制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其原因初步判断为餐具在使用清洁剂后清洗次数不够,导致清洁剂残留而引起消毒后的餐具经检测不合格。

(四)立案查处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江夏区三城老泡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进行现场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的自行消毒复用餐具(盘子、方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的餐具(盘子、方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所有的餐具由该餐馆重复使用并用沸水进行每日消毒,该店负责人现场展示沸水消毒全过程。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馆负责人消毒时间明显过短,无法达到消毒灭菌目的。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餐饮具属于自购后,重复使用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其原因现初步判断为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清洗餐具时沸水消毒时间过短,清洗不充分、不彻底而引起消毒后的餐具经检测不合格。

(四)立案查处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江夏区勇子土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采用合适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核查处置情况将于结案后予以公示。

五、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的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对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经营的青线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星鹏程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18公斤,购进金额140.4元。至案发为止,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已无库存,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是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等。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四)立案查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江夏区莉霞食品店在采购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不予处罚。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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