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五年第三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6-02-06 15:50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市江夏区鸿发满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方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鸿发满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方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鸿发满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5]11051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面碗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方盘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武汉市江夏区食味家常菜馆经营的自行消毒圆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食味家常菜馆圆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TC(2025)CJ30650的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处罚〔2026〕16号)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事人抽检当天未使用消毒柜导致餐盘表面出现大肠菌群残留。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购进新的消毒柜;对单位清洁人员开展培训,明确要求清洁人员严格执行清洗流程,清洗餐具必须使用消毒柜消毒。
三、武汉市江夏区壹酒壹肉家常菜馆经营的自行消毒汤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壹酒壹肉家常菜馆汤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2025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湖北夏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TC(2025)CJ30657的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处罚〔2026〕15号)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事人抽检当天未使用消毒柜导致餐盘表面出现大肠菌群残留。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立即对单位清洁人员开展培训,制定了餐具清洗的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清洁人员严格执行清洗流程,清洗餐具必须使用消毒柜消毒。
四、武汉市江夏区胡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杭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胡进食品经营部的食品(产品名称:杭椒,购进日期:2025-11-23)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从事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检验报告,致使问题发生。整改情况:1、严格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索取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五、武汉市江夏区昌坤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杭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昌坤蔬菜经营部的食品(产品名称:杭椒,购进日期:2025-11-23)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从事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检验报告,致使问题发生。整改情况:1、严格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索取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六、武汉市江夏区郭晨轩小吃服务店销售的刀切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3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郭晨轩小吃服务店的食品(刀切馒头、散称、2025-10-23)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甜蜜素从事面食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店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法》学习认识不够全面、不熟悉,致使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的发生。整改情况:1、立即清理并下架不合格食品;2、全部销毁食品添加剂甜蜜素;3、做好食品经营台账记录。
七、武汉市江夏区烤有道餐饮店自行消毒铁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对武汉市江夏区烤有道餐饮店的铁盘餐具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够严谨,餐具刚清洗出来,未及时放入消毒柜消毒,造成餐具二次污染,致使使用不合格餐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问题的发生。整改情况:餐具经过消毒柜消毒后,直接放于封闭餐具厨柜存放备用,并做好餐(饮)具消毒记录。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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