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二O二六年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6-07-24 08:28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市江夏区新宜惠便利店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6054105,报告显示2026年5月6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新宜惠便利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年5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经查,对当事人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是当事人2026年5月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汪洋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件净含量共计24斤,购进价格为3.96元/斤,销售价格为5.98元/斤,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143.52元。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因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现无库存,当事人启动召回后,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
(四)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二、武汉市江夏区郑超政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6054096,报告显示2026年5月6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郑超政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年5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经查,对当事人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4日,从咸宁市咸安区咸安小郭干货店购进,共购进2件净含量共24斤,购进价格为4.83元/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至案发日止,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138元(抽样6斤×5元+销售18斤×6元=138元)。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因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现无库存,当事人启动召回后,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
(四)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三、武汉市江夏区佳源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佳源零售店(个体工商户)抽检螺丝椒的检测报告,编号为No:F26045098,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螺丝椒是由武汉市君如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配送的,于2026年4月20日送到当事人店中,共购进10斤,价格为1.93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4.98元/斤,合计销售所得49.8元。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因购进的被抽检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现无库存,当事人启动召回后,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
(四)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四、武汉市江夏区百尚联家超市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6045353,报告显示2026年4月22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百尚联家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年4月2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经查,该检测批次不合格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徐友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24公斤,进价为8.33元/公斤,购进总金额200元。截止至案发日止,该批次生姜中因水分蒸发和泥土清洗有2.1305公斤的损耗,剩余的21.8695公斤生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13.4493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94.13元。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因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现无库存,当事人启动召回后,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
(四)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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