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六年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6-08-17 15:37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兴维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4月29日对武汉兴维华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生姜检测报告(编号为:NO:F26045973)。检测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生姜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时履行了经营者的进验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报告,留存有相关票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第一时间启动召回、落实整改等措施,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当罚〔2026〕466号)警告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购进。

二、湖北领鲜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6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测所对湖北领鲜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报告,经抽样检验,由该公司销售的云南早春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云南早春杨梅。当事人销售的云南早春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情形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275项裁量阶次减轻处罚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夏市监处罚2026〕139号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6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6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作为下游经营者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当时未索要批次杨梅的农残检测报告是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的重要原因。当事人对于该抽检不合格结果进行反思自查并举一反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完善仓储管理制度,建立供货商评价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武汉市江夏区好实惠精彩百货超市销售的螺丝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好实惠精彩百货超市经销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6〕46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四、武汉市江夏区鑫隆超市销售的台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鑫隆超市经销的台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6〕44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五、武汉市江夏区栗庙超邻鲜超市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栗庙超邻鲜超市经销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栗庙超邻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鉴于该超市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6〕45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六、武汉市江夏区贤和生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贤和生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批次20260504)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6〕38号)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经销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七、武汉市江夏区安山涂才英卤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江夏区贤和生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批次20260501)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6〕39号)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经销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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