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六年第五期)
发布日期:2026-08-25 16:55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市江夏区蔡明盐卤菜店销售的卤鸡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蔡明盐卤菜店经营的卤鸡爪(报告编号F26046102)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售卖的卤鸡爪为自行生产,生产时未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导致相关项目超标,我局已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建立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不得售卖超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二、大冶市金牛镇又宜佳生鲜超市山坡店销售的螺丝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6054421),载明本局2026年5月8日对当大冶市金牛镇又宜佳生鲜超市山坡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螺丝椒呋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对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表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夏市监不罚〔2026 〕43 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不合格产品问题产生的原因种殖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质量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购进。
三、武汉市江夏区鑫富隆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鑫富隆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芒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6-4-27、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鑫富隆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下步当事人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全面整改相关食品存储环节,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