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2-22 16:34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一、补助名称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发放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201111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

(四)201110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三、补助标准

(一)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二)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3.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四、经费来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五、发放办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银行存折或专用银行卡上,免收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

六、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重要决策,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是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改革顺利实施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2012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应于年底前兑现到人,以后年度的发放工作原则上于当年度8月底前兑现。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身份核实、数据统计、公开公示、经费测算,确保数据准备无误。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每年统计上报数据预算安排资金,负责资金的监管使用,确保经费及时到位,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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