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09 10:14   文章来源: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以下人员:

1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进行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四、享受期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累计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报材料

1、《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六、政策依据

1、《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 [2016] 28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鄂人社函[2019]279号)

七、办理程序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季度终了4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八、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名称: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经办机构地址: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五楼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27-879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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