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5-04-15 11:3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定价背景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提出“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要求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在城市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为规范我区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泊位资源利用效率,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推动城市形象提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停车收费规定,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我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审议稿)》。

二、定价依据和原则

《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2021年版)明确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为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发改委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年〕97号)明确定价权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工作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年〕151号)明确定价应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平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公园、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查封、扣押、事故车辆停车场等。本次拟启动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共49处,停车泊位4428个(含未收回33处停车场,2419个泊位);道路78条,路内停车泊位30131个,其中公安交管部门已批准施划道路6条,停车泊位906个,正在审批18条,停车泊位1319个,余下的54道路暂未达到设置泊位条件。收费路段和具体泊位将根据道路临时泊位设施设备完善情况和城市道路泊位动态调整情况公布。

四、收费方案制定说明

按照“总体低于中心城区”要求,实行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停车场、城市道路分别划定一、二类(区域),不同类别(区域)停车执行不同基准价格,同一类别(区域)内采取累进式加价阶梯式收费方式,设置每日收费最高限价。停车收费按小时计费,不足一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五、减免政策说明

对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以及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道路泊位夜间规定时段停车免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按正常标准的80%收费。车(主)辆可按月、季、年度长包车位计费,享受收费优惠,具体计费标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合同(协议)执行。

六、收费管理

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局将定期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停车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完善收费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停车服务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及优惠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拟订的收费标准与其他城市(区)比较

与省内其他城市相比,小时收费低于襄阳、宜昌等市,封顶价格大体一致;与省外城市相比,总体收费水平与宁波相当;与本市其他区相比,不管是道路停车收费还是停车场收费均低于中心城区,其他远城区目前暂未启动道路停车收费,停车场收费总体收费水平与其他远城区相当。

武汉市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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