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12 10:15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江夏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5项)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 事项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市公安局 | 购车发票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交管部门 | 车辆销售商 |
2 |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3 | 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车辆出售源 | ||||
4 | 市民政局 | 火化证明 | 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三条 公墓的服务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凭丧事承办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迁移证明出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 殡葬服务单位 |
5 | 迁移证明 | 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