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4-10-16 11:39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1 |
婚姻状况证明 |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
江夏区 |
2 |
死亡证明 |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
江夏区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江夏区 |
4 |
小微企业证明 |
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
江夏区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减免 |
江夏区 |
6 |
营业执照 |
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实企业身份 |
江夏区 |
7 |
结婚证 |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实申请人身份 |
江夏区 |
8 |
身份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者士官证等)为同一人,现护照与原登记的护照为同一人,现护照、台胞证与原登记的身份证为同一人 |
江夏区 |
9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办学许可的许可要求 |
江夏区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生产经营许可核发的许可要求 |
江夏区 |
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许可要求 |
江夏区 |
1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许可要求 |
江夏区 |
13 |
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站运输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许可要求 |
江夏区 |
14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批 |
江夏区 |
15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江夏区 | |
16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江夏区 |
17 |
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江夏区 | |
18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江夏区 | |
19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江夏区 |
20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江夏区 | |
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
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经营资质 |
江夏区 |
22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江夏区 |
2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江夏区 | |
24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江夏区 | |
25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江夏区 | |
26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机事保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江夏区 |
28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江夏区 |
29 |
出国定居证明 |
人员终止养老保险 |
江夏区 |
30 |
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材料 |
江夏区 | |
31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江夏区 |
32 |
亲属关系证明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死亡人员个人账户退费申请) |
江夏区 |
33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江夏区 |
34 |
死亡证明、继承人相关证明材料 |
在职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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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死亡证明 |
退休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江夏区 |
3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社保补缴、养老保险漏保补缴 |
江夏区 |
37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江夏区 |
38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江夏区 |
39 |
员工离职证明 |
对短期参保(1-3个月,含3个月)或离职原因难以界定的申领人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提供的佐证资料 |
江夏区 |
40 |
经济困难证明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江夏区 |
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
江夏区 |
42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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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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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注销执业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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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
江夏区 |
46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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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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