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2〕47号

发布日期:2023-03-06 11:56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夏政复决〔202247


申请人:邱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邱某不服被申请人20221014日作出的武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11524005933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0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或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度给予恢复原状、警告处罚

申请人称:2022915日,其驾驶车辆行驶至金龙大街路口至金竹路路口,被交警要求靠边停车,交警对其车辆和证据拍照并要求15日内拆除加装的“尾翼、前铲”。其回到家立即恢复了原车外观,交警说要处罚500元。其认为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错误,同时违背合理性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教育纠正为主的执法目的,并没有给申请人纠错的机会,只罚款了事,申请人改动外观2年多一直认为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车身主结构、尾翼、前铲不超过车身左右高度3厘米即为合法。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20229151429分左右,申请人邱某驾驶一辆号牌为A3****粉色小型轿车,沿京深线由北向南行使至海波重科门前路段,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被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拦下,对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4201156*****2340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

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邱某对小型轿车的车尾、车头多处改装,其情节不属于轻微。

经审理查明:20229151429分左右,申请人邱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3****灰色小型轿车,沿京深线由北向南行使至海波重科门前路段,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被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拦下,开具了编号为4201156*****2340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后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了处理,2022101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武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11524005933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201152400593390号《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五百元,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4201152400593390号《处罚决定书》;

2.申请人提供的编号为4201156*****2340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供的号牌为鄂A3****灰色小型轿车整改前后照片

4.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决定书;

5.被申请人提供的查获经过;

6.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7.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被申请人提供的权利义务告知书;

9.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

10.被申请人提供的小型汽车鄂A3****车辆信息。

本机关认为:

  1. 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邱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具有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请人邱某为了车子好看,擅自将A3****斯柯达小型轿车加装了前铲、尾翼且现场不能恢复原状。此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因邱某对车子头、尾均进行了改装,且现场不能恢复原状,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适用于警告方式处罚,所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11524005933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125



【 下载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