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5〕106号
发布日期:2025-05-27 15:4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5〕106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东10号。
负责人:周志明,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处有合法房屋和宅基地,为了解在申请人家附近征地行为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在(正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的施工许可文件及审批材料。2025年3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为案涉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涉及第三方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的施工许可文件及审批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答复理由及期限,后经依法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答复书》作出分别答复,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答复书》综合考量了申请人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
二、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属于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施工许可审批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决定不予公开。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已经主动公开,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公开途径可以了解案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等信息,足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需求,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材料涉及第三方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公开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案涉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以及第三方对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武汉市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的施工许可文件及审批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前述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相关第三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涉及该第三方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征求其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相关第三方送达前述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5年2月28日,相关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向被申请人答复因施工许可审批材料涉及其保密相关的合法权益而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前述函件。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答复: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已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站公开,申请人可自行查阅、获取;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涉及第三方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后,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次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邮箱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市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件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邮件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邮件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件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的施工许可文件,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在(正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红旗村十字岭xx号房屋处所在地块实施的某某建设项目(含一期、二期)的施工许可审批材料,被申请人以前述政府信息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且经征求意见为由不予公开。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可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许可审批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并非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将前述政府信息认定为执法案卷信息,认定不当,但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可见,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是否予以公开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案涉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仅依据第三方的回函认定其涉及商业秘密并决定不予公开缺乏事实依据,在复议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供案涉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认定案涉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涉及第三方隐私”的表述与“隐私”定义不符,亦与第三方回函中“涉及我司保密相关的合法权益”的表述不符,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
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武汉市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前述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相关第三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涉及该第三方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征求其意见,被申请人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相关第三方送达前述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5年2月28日,相关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向被申请人答复因施工许可审批材料涉及其保密相关的合法权益而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前述函件。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