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12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5:3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不字〔2025〕312号
申 请 人:权某。
被申请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腾讯大道阳光创谷。
申请人权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通过邮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至大桥产业园,并非被申请人处,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9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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