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35号
发布日期:2025-09-08 15:3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不字〔2025〕335号
申 请 人:马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7号楚天大厦。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8月28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于2025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25年9月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当日,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江夏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及某村村民委员会征收问题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8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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