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53号

发布日期:2025-09-15 15:3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不字〔2025〕353号

申 请 人:熊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谭鑫培路7号。

申请人熊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经核实,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已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当日在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指印,即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便已知晓该行政行为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迟至2025年9月11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提交具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相关证据,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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