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55号

发布日期:2025-09-22 15:3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不字〔2025〕355号

申 请 人:余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宁安路2号。

申请人余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25年9月1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取决于其举报是否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申请人余某与被举报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31日解除,2025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未提交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为确认其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了夏政复补字〔2025〕35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而申请人2025年9月19日向本机关补正的仲裁裁决书以及曾经与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武汉)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达到补正目的。因此,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2日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