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359号
发布日期:2025-09-18 15:3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不字〔2025〕359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99号。
申请人王某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冻结其微信账户资金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本案被申请人为江夏区人民政府,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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