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408号
发布日期:2025-10-29 16:2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5〕408号-决定
申 请 人:彭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谭鑫培路1付20号。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曾于2025年7月8日因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10月24日及10月25日的举报未依法发放行政奖励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本机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了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情况,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9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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