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470号

发布日期:2025-12-18 15:3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5〕470号-决定

申 请 人:方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华路40号。

申请人方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载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或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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