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5〕471号

发布日期:2025-12-19 17:2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5〕471号-决定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纸坊街道办事处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12号。

申请人李维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书》,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江夏区某局职工曹某、甘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

另,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如对办理单位依法履职的答复行为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本机关在此指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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