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25 15:4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及涉及事项

收费

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

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项目用地未动工开发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自然

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

部门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建筑面积计征:纸坊街60/㎡;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等均为5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政府办公厅、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鄂价费〔201098号、鄂价工服规〔201257号、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武办文〔201140号、鄂政办发〔202211

对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用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用地占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0%,且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工业项目,区经科局认定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

江夏区

不动产

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

登记费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的转移登记、企业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企业全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等事项。

住宅80/件,非住宅550/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证书工本费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

按政策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免予征收。

4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夏区规划测绘研究院

事业单位

国土空间

规划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各类实施性规划、各类规划技术服务工作。

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服务业领域和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减免承诺的通知》(武价法规〔201245号) 、《湖北省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23》。


5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夏区规划测绘研究院

事业单位

测绘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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