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3-04-10 16:22 文章来源: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生产领域
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武汉市江夏区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定义
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武汉市江夏区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千万、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
(一)分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局有关各科室、队、所负责人组成,分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突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指挥和协调局属有关科室、队、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分局系统的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3、检查督导分局有关科室、队、所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使分局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系机制。
5、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6、向局属有关科室、队、所传达、部署上级机关相关的各项命令。
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综合科同相关业务科室科室组成,具体组织、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分局技术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相关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随送随检,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2、协助分局开展食品质量事故分析活动,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研究开发食品检测技术,增强食品质量问题,构建应对食品突在事件技术保障。
三、应急准备
(一)涉及应急处理的各有科室、队、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各科室、队、所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等必要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人民群众的危害程序和危害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事件是指单个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事件是指部分企业或区域性或行业性生产加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或以后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三)特大事件是指生产加工的食品具有毒性,能不能致人死亡的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的监测
(一)通过定期和突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掌握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二)不定期巡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非食品原料、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状况。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要立即向分局报告。
(三)通过信息员和街镇、村社基层干部等人员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四)根据武汉市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报告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获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
(五)设立投诉电话、发动群众监督食品质量安全。
(六)关注有关媒体食品安全信息报道,拓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信息来源。
六、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项目严重不合格的,技术机构应立即将不合格报告单送分局执法科,由执法科快速依法查处;日常巡查中发现食品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查处并立即报告市局质监处,同时报告区政府:发现成行业、成区域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或制假售假的,应立即报告市局质监处,同时报告区政府,由市局质监处联合相关处室开展质量专项整治,重大情况由市局报告市政府;发现食品具有毒性或致死性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经核实属于特大事件的,即时报告市政府。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一般事件三级状态
1、立即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扣押或封存,并进行抽样检验,依法查处。检验机构保证执法检验随送随检,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如属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必要时,向区政府建议予以关闭。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要求生产者提供经销商名单,责令生产者立即追回,并跟踪处理不合格食品;对已售出的涉嫌的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及时通过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予以曝光。
4、应急处理期间,分局各有关科室、队、所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随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检验职责。
5、分局各有关科室、队、所应及时将应急处理措施和工作为情况报告分局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二)重大事件二级状态
在三级状态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与应急事件相关食品有关的质量监督工作。
2、组织区域或行业的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严重质量问题食品行为。发现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生产者强制回收,并对其回收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消费提示。
4、分局各有关科室、队、所按要求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5、技术机构建设应急检验值班制度,安排领导和相关人员值班,对相关食品及时组织检验。
(三)特大事件一级状态
在二级状态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责令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产。
2、对涉嫌有毒食品,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追回销毁,并报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追缴。
3、对相关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清查,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予以封存,抽样检验,依法查处。
4、立即向社会公告有毒食品的相关情况,动员社会舆论进行广泛宣传,防止有毒食品扩散,避免消费者误用。
5、在特大事件处理期间,每天向区政府、市局报告有毒食品清查和进展情况。
6、分局24小时专人值班,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对大案要案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直接上报市局,并服从市局统一调度,确保人员随时到位、信息及时流通。
(四)突发事件应急理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发布,任何科室、队、所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尚未公开的应急处理信息。
(五)状态等级的确定和解除由领导小组决定,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科室、队、所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各科室、队、所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八、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队、所拒不报从分局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分局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四)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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