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6 13:05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武汉市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新时代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建立健全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2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山洪爆发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水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3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事发地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7.2)在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事发后的级别及影响,及时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任务,压实“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相互协同,齐抓共管。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全区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区街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5 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等组成。
1.6.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1.6.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1.6.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1.6.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街道、社区(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6.6预案衔接遵循“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下位应急预案服从上位应急预案”的原则,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任务措施和资源保障等与上位预案和区总体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预案之间任务措施、资源保障等相互衔接。
2.1领导机构
2.1.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委相关领导和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3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区应急委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负责同志自行递补并报区应急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1.4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2)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3)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审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4)宣布启动和终止区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响应,指挥超出区专项应急委员会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处置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
(6)承担武汉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7)其他需要区应急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2.1.5区应急委下设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应急办分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
2.1.6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专委会和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4)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调度全区应急队伍、专家队伍。
(5)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区应急办各工作组分别承担区应急办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2.2.1区应急委分设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工矿商贸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委)。区专项应急委指挥长由区有关领导根据分工担任。
2.2.2 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调度、监督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和应急管理工作组部署的工作任务。
(2)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研究本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4)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规划,负责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
(5)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指挥处置本领域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8)负责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9)承担区应急委和应急管理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相关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区级牵头部门
2.3.1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牵头负责有关专项应急委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2)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和宗教事件等突发事件。
(3)区发展改革局: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件等突发事件。
(4)区科经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工业和信息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科技、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5)区公安分局: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其他社会安全事件;踩踏事件等突发事件。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
(7)区生态环境分局:水、空气、土壤污染事件,污染导致城市水源供水中断事故,转基因生物生态破坏、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事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进口再生原料污染、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建筑垮塌事故等突发事件。
(9)区城管执法局: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等突发事件。
(10)区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11)区水务和湖泊局: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12)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它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
(13)区应急管理局: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工矿商贸事故等突发事件。
(14)区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15)区园林和林业局: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 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 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等突发事件。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其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7)区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事故等突发事件。
(18)区商务局:商业和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19)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行业突发事件。
(20)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内的突发事件。
(21)区金融办: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等突发事件。
(22)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23)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及其他参与救援的突发事件。
2.3.3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交通大队等部门是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管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灾害救助、能源保供和市场稳价、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医疗救助、医疗保险保障、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2.3.4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4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2.4.1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2.4.2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建立本辖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3)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区专业管理部门、专项应急委员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5)指导辖区内社区(村)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
2.5基层组织与单位应急管理机构
2.5.1社区(村)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2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隐患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应急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2.5.3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2.6专家组
2.6.1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委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6.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区应急委、应急管理工作组及各专项应急委、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现场指挥机构
2.7.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7.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委或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牵头部门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副总指挥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2.7.3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或委托专项应急委设立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应急委副主任、专项应急委主任(委托区专项应急委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主任,副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
2.7.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3.1风险防控
3.1.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3.1.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4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5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报告。
3.1.6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村)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2 监测预警
3.2.1监测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1)各专项应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社区(村)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3.2.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区综合应急信息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应急信息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完善信息共享和处理机制。
(1)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2)区应急委建设应急指挥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平台。
(3)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2.3预警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预警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办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办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地区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事件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应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办。
(3)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报请区应急委研判;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30 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4)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级分类标准限制,应当及时上报。
(5)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以书面报告、电话、微信、QQ、传真等多种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7)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8)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委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②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④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⑤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⑥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外事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3.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发生在垂直管理行业领域的,由市垂直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专项应急委)启动Ⅲ级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直接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委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由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1)I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协助指挥,各专项应急委、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配合,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专项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应急委副主任、专项应急委主任(委托区专项应急委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专项应急委主任,副总指挥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协助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现场成立指挥部的,区现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3)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专项应急委或牵头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对。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专项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死亡两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区专项应急委主任应到现场任总指挥),副总指挥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牵头部门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副总指挥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协助配合。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区专项应急委或牵头部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可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委时,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或由区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委或主管部门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
(4)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个人防护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 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对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要予以应急通行措施,要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交通线路,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⑪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⑫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⑭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⑮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其他必要措施。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6 社会动员
(1)事发地街道、社区(村)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街道、社区(村)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7 扩大响应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委员会、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可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专项应急委员会、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区内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响应。
(3)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3.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宣传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确定新闻发言人或媒体接待人,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委宣传部向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并按市委宣传部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区属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
(6)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8)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区内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9)区人民政府及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10)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期工作
3.4.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3.4.3 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2)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委报告。
4.支持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快捷高效,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公安、消防、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4.1.3解放军、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区(村)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应当组建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1.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文明办、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4.2.1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2.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3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4.3.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天然气资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卫生、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4.3.2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4.3.3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4医疗卫生保障
4.4.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本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4.2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4.3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现场指挥部医疗救护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4.5.1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4.5.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城管、住建等部门及区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4.6 治安保障
4.6.1区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6.2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 避难(险)场所保障
4.7.1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4.7.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住建、教育、民政、水务、商务、园林、文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4.7.3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4.8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8.1区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区应急指挥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
4.8.2区应急办负责统筹组织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等应急数据库,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形成数据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数据质量。
4.8.3 区公安分局加强全区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点位命名,有效应用于全区应急指挥快速调用。
4.8.4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街道和重要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9公共服务保障
4.9.1区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水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4.9.2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区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4.9.3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城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环境污染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4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4.9.5区司法局负责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9.6区科经局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0宣传培训和演练
4.10.1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
4.10.2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知识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4.10.3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10.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社区(村)、企事业单位也应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1 表彰奖励
5.1.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1.2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5.1.3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5.2 责任追究
5.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2.2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预案编制
6.1.1本预案由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
6.1.2区各专项应急委及相关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6.1.3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1.4区各专项应急委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修订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
6.2.1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市应急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应书面征求区应急管理局衔接意见。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应书面征求区应急管理局衔接意见后,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4街道、社区(村)基层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应急预案应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街道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他企业等单位应急预案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报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3预案评估与修订
6.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6.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夏政办〔201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夏区专项、部门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
江夏区专项、部门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一、专项应急预案
类别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指挥机构名称及办公室 | |
自 然 灾害类 | 1 | 江夏区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防灾减灾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 |
2 | 江夏区防汛排涝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水务湖泊局) | ||
3 | 江夏区雨雪冰冻灾害 | 区城管执法局 | 区雨雪冰冻灾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 ||
4 | 江夏区气象灾害 | 区气象局 | 区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 ||
5 | 江夏区地震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 ||
6 | 江夏区地质灾害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江夏区森林火灾 | 区园林和林业局 | 区森林火灾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园林和林业局) | ||
事 故 灾 难 类 | 1 | 江夏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工矿商贸)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工矿商贸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 |
2 | 江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
3 | 江夏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含尾矿库) | ||||
4 | 江夏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
5 | 江夏区道路交通事故 | 区交通大队 | 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大队) | ||
6 | 江夏区桥梁隧道事故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区桥梁隧道事故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 ||
7 | 江夏区交通运输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 ||
8 | 江夏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 | ||||
9 | 江夏区燃气事故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区燃气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 ||
10 | 江夏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建筑施工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 ||
11 | 江夏区电力基础设施事故 | 区科学技术和经 济信息化局 | 区电力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科经局) |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
13 | 江夏区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 区通讯基础设施事故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科经局) | |||
14 | 江夏区石油天然气(能源)事故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石油天然气(能源)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 | ||
15 | 江夏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6 | 江夏区重大生物灾害 | ||||
17 | 江夏区辐射事故 | ||||
18 | 江夏区火灾事故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9 | 江夏区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 ||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类 | 1 | 江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区卫生健康管理局 | 区综合卫生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 |
2 | 江夏区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 ||
3 | 江夏区药品安全事件 | ||||
4 | 江夏区农业农村突发事件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事件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 ||
社会安全事件类 | 1 | 江夏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 区委网信办 | 区信息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委网信办) | |
2 | 江夏区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办 | 区金融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 ||
3 | 江夏区民族宗教事件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区民族宗教事件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民宗局) | ||
4 | 江夏区恐怖袭击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区综合治安事件专项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 ||
5 | 江夏区群体性事件 | ||||
二、部门应急预案
类别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部门应急预案 | 1 |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稳定事件 | 区商务局 |
2 |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
3 | 文体旅游突发事件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4 | 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 | 区教育局 | |
5 |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 | 区城管执法局 | |
6 | 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
7 | 水利基础设施突发事件 | ||
8 |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 | ||
10 | 物业服务业突发事件 | ||
11 | 水上搜救 | 区交通运输局区 | |
12 | 突发事件新闻处置 | 区委宣传部 | |
13 | 突发舆情事件 | ||
14 |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 | 区卫生健康局 | |
15 | 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 | 区公安分局 | |
16 | 踩踏事件 | ||
其它部门 | 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
三、基层应急预案
类别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街道应急预案 | 1 | 街道综合 | 街道办事处 |
2 | 生产安全事故 | ||
3 | 火灾事故 | ||
4 | 防汛排涝 | ||
5 |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 ||
6 | 群体性事件 | ||
其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 |||
社区(村)应急预案 | 1 | 社区(村)综合 | 社区(村) |
其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
附件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
特别重大 (I级) | 重大 (II级) | 较大 (Ⅲ级) | 一般 (IV级) |
●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 ●森林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 ●发生6. 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1-60天。 ●森林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发生5.5级以上6. 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1-40天。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下。 ●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
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 |||
特别重大 (I级) | 重大 (II级) | 较大 (Ⅲ级) | 一般 (IV级) |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水利、电力事故等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中毒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 ●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
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 |||
特别重大 (I级) | 重大 (II级) | 较大 (Ⅲ级) | 一般 (IV级) |
●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城市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街道(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武汉市外。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武汉市外,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动物间发生2个区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在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街道(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2个区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100-500 例,或出现人间病例。 ●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预防接种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腺鼠疫在区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间发生区内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0例,未出现人间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达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 |||
特别重大 (I级) | 重大 (II级) | 较大 (Ⅲ级) | 一般 (IV级) |
●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或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对外关系的事件。 ●全区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5种以上,涨幅达200%以上,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脱销,群众十分恐慌。 ●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其他经省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 ●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或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较大规模袭击重要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损害国家对外关系的事件。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2-3个地(州、市)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3-5种,涨幅达100%-200%,市场出现抢购,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年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以上的县(区)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其他经省应急委和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 ●2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或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一次伤亡人数5人以上)。 ●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2-3种,涨幅达50-100%,市场有抢购现象。 ●超过一半的地(州、市)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市级以上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社会安全事件。 | ●1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区、街道(乡、镇)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或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较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次死亡人数1人以上)。 ●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1-2种,涨幅达30%以上,市场有抢购现象。 ●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州、市)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一些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区级以上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社会安全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