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夏土征补公告〔2026〕6-2号
发布日期:2026-02-11 11:1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G9906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项目(武汉市段)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5〕75-2号),依据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用地单位国有农工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使用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并办理农用地转用。现将G9906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项目(武汉市段)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G9906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项目(武汉市段)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江夏区人民政府拟使用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共计0.641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总面积0.6414公顷,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规定执行。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江夏区Ⅴ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72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8.4723万元、安置补助费27.7085万元,合计46.1808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规定标准补偿。
3.涉及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权利人意愿,分别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使用国有土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用地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文件执行。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用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江夏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构)筑物(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用地的权利人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的公告期内,以国有单位为单位向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江夏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所在地,并已在江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jiangxia.gov.cn/。
联系人: 张东方、林原
联系电话:15871950049、13477779010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附件3:
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5〕75-2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G9906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项目(武汉市段)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
拟用于G9906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项目(武汉市段)建设。
二、使用国有土地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我区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国有土地,拟用地总面积0.6414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国有土地。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拟使用土地权属、面积、地类、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
四、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江夏区Ⅴ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2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文件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符合条件的被用地农工养老保险安置按照对被用地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
在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附件: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图.pdf
附件: 2现状调查结果.pdf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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