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10-27 09:53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公开内容包含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及文本内容)、通知公告(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信息)、政策解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解读、发布会解读、图解等多种形式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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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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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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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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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711 号):第二十条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鄂政办发〔2011〕62 号):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 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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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 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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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区民政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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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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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养老服务相关制度、补贴,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相关制度、补贴发放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二十条(十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 号)四、公开重点(三)社会福利领域。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公布。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四、保障措施。(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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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 ,并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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