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12-15 17:2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2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3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4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5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6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7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8

规划计划

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9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10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11

土地管理

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

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果信息;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

土地管理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果信息;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主要公开土 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 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 号):加大土地供 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 号):二是做好土 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 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 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国办发〔2017〕2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全社会

12

土地管理

地价信息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国办发〔2017〕24 号):指导、督促各地 及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 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城 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等

全社会

13

土地管理

存量住宅用地信息

项目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 号): 一、完善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部制定的存量住宅用 地信息公开样式表格(详见附件)公开信息,准确完 整地列出每个住宅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 开发企业等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名称简 称。鼓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要将拟公 开的存量住宅用地逐宗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 布位置,方便查找;现状底图要有明显的区位要素,易于辨识。

全社会

14

城乡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 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 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 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 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 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全社会

15

城乡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全社会

16

城乡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 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核发后应 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的内容予以公布。……第四十九条:……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图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全社会

17

城乡规划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全社会

18

城乡规划

规划批前公示

规划方案(调整)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示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节、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 号)第十七条:中心 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向社会公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 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全社会

19

地质矿产

采矿权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全社会

20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公告

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公告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予 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 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 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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