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14 10:15   文章来源: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点: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48号

联系电话:027-87953383(政策咨询)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邮编号码:430200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江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谋划、组织推动和检查督办,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三农”综合考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江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和街道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菜篮子”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料、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生产。指导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可持续发展。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批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综治、会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议题案、应急、农业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务、统一战线、文明创建、“双拥”等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负责局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考评、离退休老干部、专技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基层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年度考核、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机关行政财务、内部审计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财务集中核算、项目资金、机关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绿色食品、有机和地理标志等农产品申报、认证、管理工作。承担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畜牧兽医科。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种养业科。起草种植、水产、农机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节水农业和农业抗灾救灾工作。承担肥料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农情调度分析、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指导农机技术应用和设施农业发展,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农垦体制改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起草农作物、水产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协调管理局系统生产节能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工作。

(六)农村建设科。负责拟定、实施有关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新农村建设、三乡工程、美丽乡村、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型城镇化、乡村休闲游等工作。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项目;负责组织塘堰、小型灌区、小型灌排机站、田间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改造,指导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七)项目科。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承担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区、示范园区、综合体建设。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各类农业项目立项、申报、审批,指导农业项目实施、验收工作。负责各类项目库、专家库建设。负责农业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稽查。

(八)产业化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承办地方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及台湾地区有关事务。负责农业援疆援藏和对口帮扶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设施农业农用地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3名,总农艺师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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