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发布日期:2022-03-23 15:44   文章来源: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减轻处罚的措施 备注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减轻处罚的措施 备注
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能主动扑救、未造成林地林木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罚款。
2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并能主动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千元罚款。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减轻处罚的措施 备注
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首次违法造成林地林木轻微损失,能主动补植补栽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罚款。
2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货值金额超过五千不足一万元,并能主动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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