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2〕034号
发布日期:2022-09-08 16:5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汇安建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12年9月,你单位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五里界唐涂村集体土地建设搅拌站项目;2021年将建成的项目整体出租给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2021年11月20日,武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搅拌楼顶部未封顶情况予以整改后,你单位对占地建设的搅拌站项目搭建遮尘棚。综上,本案实际实施违法行为主体系你单位,且遮尘棚系基于限期整改要求予以搭建,用于防止扬尘,非属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该宗土地地类为旱地0.32亩、水田5.83亩、果园13.2亩、坑塘水面6.55亩、沟渠1.60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5602.84平方米、建筑面积5543.48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2725.26平方米。2013年该项目已建成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法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7.50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唐涂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50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5543.4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2725.26平方米;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7.50亩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498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叶立德 陈伟
电 话: 027-87957626
地 址: 武汉市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6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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