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2〕017号

发布日期:2022-08-16 16:42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519日对武汉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7月份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综合村的集体土地1.93亩,新建临时堆场项目。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该宗土地地类为果园1.62亩,农村宅基地0.22亩,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9亩;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73.53平方米,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213.25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一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28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一般”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93亩集体土地在十五退还给江夏区郑店街道综合村;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6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33.20平方米建筑物和1049.14平方米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93集体土地(折合1288.78平方米按每平方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2887.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816


联系人:

陈海波  刘岗

话:

027-87957626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