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2〕037号

发布日期:2022-10-21 09:4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华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核实,武汉华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2014年、2017年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山坡街道曙光村二组的集体土地12.98亩,用于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该宗土地地类为旱地0.14亩、水田5.36亩、果园0.07亩、坑塘水面1.40亩、设施农用地4.58亩、农村宅基地1.43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11.59亩、农用地1.39亩(含基本农田0.58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2739.50平方米,建筑面积2737.92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5912.27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华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江夏区山坡街道曙光村二组组长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98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区山坡街道曙光村;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12.98亩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59553.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1日

联系人:

陈海波柴国胜

话:

027-87957626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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