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2〕039号

发布日期:2022-11-14 11:2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笨鸟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812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7年12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后湖村集体土地1.04亩,新建污泥储存输送车间项目。2018年1月,该项目建成使用。2022年3月,武汉笨鸟物流有限公司对顶层瓦片进行更换,非属改扩建行为。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该宗土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0.23坑塘水面0.81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宗土地用途为用地。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113.12平方米(折合0.17亩),建筑面积205.76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576.63平方米(折合0.87亩)其他设施面积576.63平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笨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胡坤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笨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29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293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04亩集体土地在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后湖村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81亩农用地上205.76平方米的建筑物和426.59平方米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04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0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6897.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亮张军
  话:027-87957626
  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7号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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