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2〕041号
发布日期:2022-11-15 16:38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丰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法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经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山新村集体土地1.61亩,新建钢构棚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该宗土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043.77平方米、工业用地28.22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1.61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1.55亩,建筑面积1035.8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36.19平方米。该项目于2021年8月建成并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丰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丰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一般”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61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山新村村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1.61亩土地上的建筑面积1035.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36.19平方米的其他设施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0719.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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