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2〕045号
发布日期:2022-12-29 15:2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雨燕浩阳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份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郑店街综合村的集体土地3.52亩,用于建设活动板房的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该宗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3.52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该项目农用地占地面积3.52亩,建筑占地面积为3.52亩,建筑面积3754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属“一般”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3.52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综合村;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2亩农用地上建设的2345.52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52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345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柴国胜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9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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