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03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5:36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梁子湖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梁子湖风景区北咀村集体土地约0.51亩(合339.23平方米),新建摩天轮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法定版),该地块现状地类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0.51亩(合339.23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该地块规划为公路用0.51亩(合339.23平方米)。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339.23平方米,建筑面积339.23平方米2021年8月该项目已建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梁子湖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梁子湖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秀旺询问笔录、现场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现状和规划套合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于2023年2月15日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将非法占用的0.51亩(合339.23平方米)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梁子湖风景区北咀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0.51亩(合339.2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392.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3日

联系人:陈伟余宏亮甘涛         

话:027-87957626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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