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05号
发布日期:2023-03-23 10:41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江夏经济开发区十月村的集体土地38.17亩,新建黄金桥河整治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该宗土地地类为水田16.87亩、其他林地3.64亩、其他草地0.23亩、坑塘水面3.73亩、沟渠11.02亩、采矿用地2.65亩、城镇村道路用地0.03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37.17亩、建设用地0.9亩,其中有20.23亩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区域。该项目其他设施占地面积25448平方米,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停工。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听证笔录等材料。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和听证告知。经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该案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程序及内容制作听证笔录。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违法行为涉及侵占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38.17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经济开发区十月村村委会;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49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23661.0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8.17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544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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