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09号
发布日期:2023-04-14 17:08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传忠: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3年6月开始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村的集体土地1.61亩(折合1074.00平方米),新建房屋、地面硬化,于2017年在同一地块上建设钢构棚项目。至此,占地行为完全形成。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2),该宗土地地类为水田0.1亩(折合68.95平方米)、旱地0.19亩(折合124.44平方米)、乔木林地0.43亩(折合284.28平方米)、坑塘水面0.85亩(折合563.35平方米)、公路用地0.05亩(折合32.98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1.56亩(折合1041.02平方米)、建设用地0.05亩(折合32.98平方米)。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1074.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6.05平方米。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041.0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73.07平方米,均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法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5亩以下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1.61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村村委会;
2、限你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773.07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61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14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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