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10 号

发布日期:2023-04-10 11:1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钱国: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7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邬树村村集体土地0.58亩(383. 61平方米),新建活动板房项目。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地块规划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383.61平方米,建筑面积383.61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钱国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户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属于一般’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0.58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湖北省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邬树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0.58383.6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836.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罚款,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410


联系人:

陈伟李娟

话:

027-87957626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