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20号

发布日期:2023-08-11 17:2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江夏区国营鲁湖养殖场

    我局于202362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三湖村的集体土地,建设水产养殖仓储用房项目。该项目地块房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建成,作为三门湖农场职工办公楼和宿舍,你单位于2022年12月对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维修翻新,未改变原房屋主体结构;对地面进行硬化及新建院墙,属扩建行为。经现场勘测,该项目扩建部分总占地面积1.44亩,其他设施占地面积958.92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12亩(乔木林地0.05亩、坑塘水面0.07亩)、农村宅基地1.32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1.44亩

你单位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的规定属违法用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国营鲁湖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章飞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国营鲁湖养殖场委托代理人胡承主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违法用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国营鲁湖养殖场委托代理人胡承主的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等。

我局已于20237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38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1.44亩集体土地上958.92平方米的其他设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十五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亮张军
  话:027-87957626
  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7号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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