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3〕021号

发布日期:2023-08-11 17:21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程大有

    我局于2023518日对你户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02年4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长山村的集体土地7.28亩,建设钢构厂房项目2022年11月,该违法主体在原厂房基础上进行维修翻新。经现场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7.28亩,建筑占地面积197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183.24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2879.26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85亩(其他林地0.67亩、坑塘水面0.18亩)、农村宅基地2.10亩、采矿用地4.33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7.28亩

你户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程大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协议书等。

2、违法用地事实的证据:程大有的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等。

我局已于202372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382日依法向你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7.28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长山村;

2、限你户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85亩农用地上建设的163.95平方米建筑物和439.57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7.28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97009.4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亮张军
  话:027-87957626
  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7号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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