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3〕022号
发布日期:2023-09-08 11:1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祝庙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7月,你单位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祝庙村集体土地0.27亩,新建舒安街道祝庙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该宗土地地类为乔木林地0.27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0.27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0.27亩,建筑面积182.4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力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祝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祝庙村村民委员会法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非法占用的0.27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祝庙村村民委会;
2、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的0.2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82.44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0.27亩土地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64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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